協定存款是指客戶通過與銀行簽訂《協定存款合同》,約定期限、商定結算賬戶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額度,由銀行對基本存款額度內的存款按結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部分按結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協定存款利率給付利息的一種存款。
辦理指南
溫州民商銀行可與客戶簽訂單位協定存款合同,在結算賬戶之上開立協定存款賬戶,并約定結算賬戶的額度,由銀行將結算賬戶中超額度的部分轉入協定存款賬戶,單獨按照協定存款利率計息。
一、開戶
單位應與開戶行簽訂《協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長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終止或修改,則自動延期。凡申請在溫州民商銀行開立協定存款賬戶的單位,需在我行網點開立賬戶。
二、存入
協定存款的起存金額請向溫州民商銀行網點咨詢。
三、支取
協定存款賬戶的A戶視同一般結算賬戶管理使用,可用于現金轉賬業務支出。
四、結息
每季末月二十日計算協定存款利息。季度計息統一于季度計息日的次日入賬;如屬協定存款合同期滿終止續存,其銷戶前的未計利息于季度結息時一并計入結算戶。
單位協定存款的利息計算參照人民幣活期存款的相關規定。
五、銷戶
協定存款合同期滿,若單位提出終止合同,應辦理協定存款戶銷戶,在合同期內原則上客戶不得要求清戶,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出書面聲明,銀行審核無誤后,辦理清戶手續。
六、注意事項
1. 如開戶行已開辦通存通兌業務的,協定存款賬戶內資金可以在其它已聯網機構使用。
2. 協定存款余額兩年以上(含兩年)低于起存金額的,將利息結清后,作為一般賬戶處理,不再享受優惠利率。
3. 協定存款賬戶連續使用兩年以后仍需繼續使用,須與銀行簽訂《協定存款合同》。